旅游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然后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實施。
對于跨行政區(qū)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相互協(xié)商編制統(tǒng)一的旅游發(fā)展規(guī)劃。
2021年版《安全生產法》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1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據悉,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罰款金額更高,對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額度,最高可達1億元。加大違法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體現了對于安全生產的重視,“誰敢忽視安全生產,誰就有可能被罰得傾家蕩產”;
一、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治理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安全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但一些重特大事故偶爾會出現反彈,比如近段時間貴陽的甲酸甲酯泄漏事故,湖北十堰燃氣爆炸的事故等等,給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讓人非常痛心,在安全生產面前絕不能掉以輕心;
二、安全生產事故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最核心的因素是違法成本過低,因為違法成本低,企業(yè)就沒有動力去增加安全生產保障的投入,因而缺乏責任心,提高違法成本,不僅能夠對企業(yè)形成威懾,同時也能夠避免責任主體在安全問題上的僥幸心理;
三、罰款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安全監(jiān)管職責,為避免出現“九龍治水”的尷尬情況,要進一步明確監(jiān)管職責,比如近些年來出現的“農家樂”,涉及旅游、餐飲,涉及農業(yè)農村,每一家的責任都不是唯一的,新法要求:由地方政府按照業(yè)務相近的原則指定一個業(yè)務部門來監(jiān)督其經營行為,預防安全生產更具有針對性;
“人命關天,發(fā)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在多個方面的補償,正是要讓這條紅線變成帶電的高壓線,最高罰款1億,象征安全生產違法的代價,真正體現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發(fā)展理念。
1.旅游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旅游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于我國境內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經營活動。
2.旅游法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
旅游法規(guī)范和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開了國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組第一次全體會議 2010年5月18日,國家旅游局召開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游法》專家論證會,通報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組的調研情況。
2011年2月15日 《旅游法》立法專家座談會在京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旅行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在“在中國余下的工人權利的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養(yǎng)、休息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guī)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權利。
2.對旅游產品的知悉權旅游產品的知悉權,指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線路、服務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經營者提供虛假情況并非如此。 不能欺詐和誤導旅游者。
3.安全旅行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設備需要 旅行社要為旅游者辦理保險,等等。
4.自主選擇權選擇旅游線路或者服務是旅游者自己的權利,任何企業(yè)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選擇旅行社,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旅游產品,可以對旅游項目進行比較、鑒別,將選擇自己的決定的旅游路線。
5.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游者有權獲得旅游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游服務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完整,以保障游客權益。
6.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旅游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游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7.旅游者的人格權旅游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游活動的參與,它的,道德權利上一律平等, 旅游者的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8.投訴權和訴訟權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游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旅游部門可以管理,消費者管理協(xié)會的投訴部門, 要求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法律與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guī)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作為消費者的一員,對于游客來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請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與法規(guī),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1.樂游開眼界,伴你行天下。
2. 一遭天下游,勝讀十年書。
3. 走南走北,南北唯美。
4. 旅行路上,處處有家。
5. 通過高頻,解放自己!
6. 書生苦讀十年,學子逍遙一天。
7. 閉門破卷苦,開門樂逍遙。
8. 放下書卷,品讀自然。
9. 學好走好,一路美好。
10. 揮灑青春,風行天下。
11. 校外風景,別樣人生。
12. 心之所向,行之所往。
13. 風景旅游,人生記憶。
14. 讓大學時光漫步神州。
15. 沒一部腳印,美一段光陰。
16. 旅游方程式,鏗鏘一起行!
17. 書在路上,劍試天下。
18. 帶你領略象牙塔外的.世界!
19. 青春時光,歡樂從此開啟。
20. 和我一起見證世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1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13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06月29日發(fā)布,自2005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guī)。
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04修訂),2004年12月29日發(fā)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含草原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煤炭法、動物防疫法、證券法、種子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06月29日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13修正),2013年06月29日發(fā)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含稅收征收管理法、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槍支管理法、防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5年04月24日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15修正),2015年04月24日發(fā)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6年11月07日發(fā)布。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tài)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huán)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huán)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產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xiāng)建設、土地利用、區(qū)域開發(fā)、產業(yè)發(fā)展等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huán)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huán)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監(jiān)測制度,制定統(tǒng)一的監(jiān)測規(guī)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jiān)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fā)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 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yè)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jiān)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huán)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guī)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huán)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huán)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huán)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yǎng)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qū)、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qū)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內,禁止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xù)。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jié) 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yè)固體廢物對環(huán)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fā)和推廣減少工業(yè)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工業(yè)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guī)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guī)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規(guī)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yè)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產生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huán)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yè)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工業(yè)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yè)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guī)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yè)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三十五條 產生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yè)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yè)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產生工業(yè)固體廢物的單位發(fā)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對未處置的工業(yè)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yè)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yè)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 礦山企業(yè)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yè)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
第三十七條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三節(jié) 生活垃圾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tǒng)籌安排建設城鄉(xiāng)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yè)化發(fā)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規(guī)定,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四十二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fā)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環(huán)境保護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四十五條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 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 從事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區(qū)改建和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規(guī)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guī)定統(tǒng)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guī)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guī)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qū)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 因發(fā)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fā)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發(fā)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fā)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作業(yè)。
第六十五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工業(yè)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yè)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y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內,建設工業(yè)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yè)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yè)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zhí)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從事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停業(yè)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yè)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huán)境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fā)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yè)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停業(yè)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 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huán)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提供監(jiān)測數據。環(huán)境監(jiān)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jiān)測數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tài)、半固態(tài)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yè)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y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第八十九條 液態(tài)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頒布的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2021年)
頒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21/8/20
實施日期:2021/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21年)
實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
實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guī)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官法(2021年)
實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對監(jiān)察官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障監(jiān)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jiān)察官合法權益,推進高素質專業(yè)化監(jiān)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jiān)察工作規(guī)范化、法治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師法(2021年)
實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為了保障醫(yī)師合法權益,規(guī)范醫(yī)師執(zhí)業(yè)行為,加強醫(y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
二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日期:2021/8/9
實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依法懲治窩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頒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5
實施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頒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布日期:2021/8/12
實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門規(guī)章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頒布日期:2021/8/2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jiān)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城鎮(zhèn)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頒布日期:2021/8/3
立法目的:為規(guī)范城鎮(zhèn)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供水事業(yè)發(fā)展,節(jié)約和保護水資源。
城鎮(zhèn)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立法目的:為提高城鎮(zhèn)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jiān)管,規(guī)范供水定價成本監(jiān)審行為。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21年)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guī)定(2021年)
立法目的: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yōu)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2021年)
立法目的: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1年)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事業(yè)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加強公路建設監(jiān)督管理,維護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辦法(2021年)
立法目的:為促進公路、水路交通節(jié)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
頒布機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頒布日期:2021/8/16
立法目的:為了規(guī)范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汽車數據合理開發(fā)利用。
五
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農業(yè)農村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促進生豬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yè)農村部,財政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商務部,銀保監(jiān)會,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鄉(xiāng)村振興局, 國家郵政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實施日期:2021/8/9
商務部關于加強“十四五”時期商務領域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頒布機構:商務部
頒布日期:2021/8/17
實施日期:2021/8/17
農業(yè)農村部關于加強鄉(xiāng)鎮(zhèn)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
頒布機構:農業(yè)農村部
頒布日期:2021/8/23
實施日期:2021/8/23
由應急管理部
在2021年5月21日發(fā)布的新規(guī)范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
今日起正式實施
引言
為切實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可以通過采用本標準,規(guī)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實現防止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
1.范圍
本文件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人員密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tǒng)技術標準
GB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
XF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XF/T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設計規(guī)范
3.術語和定義
GB/T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38315、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3.2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yè)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3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yǎng)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操作的場地。
3.5 專職消防隊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專職人員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24小時備勤的消防組織。
3.6 志愿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員組成,平時有自己的主要職業(yè)、不在消防站備勤,但配備消防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fā)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總則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防止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律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者委托統(tǒng)一管理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tǒng)一管理的責任者,并應符合XF/T1245的規(guī)定。
5.消防安全責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5.1.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5.1.3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yè)培訓,掌握消防基本知識、防火、滅火基本技能、自動消防設施的基本維護與操作知識,遵守操作規(guī)程,持證上崗。
5.1.4 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產權方、使用方、統(tǒng)一管理單位的職責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2.2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3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5.2.5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
5.2.6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火災調查。
5.2.7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5.3.1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證人員密集場所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統(tǒng)籌安排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5.3.5 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5.4.7 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 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5.4.10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5.5.1 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5.2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崗位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規(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確保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5.5.4 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 發(fā)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的職責
5.6.1 應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和規(guī)程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證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正常運行。
5.6.2 對火警信號,應按照7.6.16規(guī)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處警程序處置。
5.6.3 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并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 應嚴格執(zhí)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職責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guī)程。
5.7.2 按照制度和規(guī)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狀態(tài)。
5.7.3 發(fā)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 做好消防設施運行、操作、故障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5.8 保安人員的職責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
5.8.2 發(fā)現火情,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xié)助滅火救援。
5.8.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5.9 電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及操作人員的職責
5.9.1 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履行作業(yè)前審批手續(xù)。
5.9.2 落實相應作業(yè)現場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5.9.3 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5.10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的職責
5.10.1 熟悉單位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5.10.2 參加消防業(yè)務培訓及消防演練,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專職消防隊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技能訓練,能夠24小時備勤。
5.10.4 志愿消防隊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5.11 員工的職責
5.11.1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11.3 清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tài)等,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11.5 監(jiān)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6.消防組織
6.1 人員密集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6.3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值班人數應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6.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應依法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同意。人員密集場所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7.1.2 建筑四周不應搭建違章建筑,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遮擋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應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或遮擋排煙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不應擅自停用、改變防火分隔設施和消防設施,不應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的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影響安全疏散。建筑內部裝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部位的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警示標識等,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a)使用、營業(yè)期間鎖閉疏散門;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
c)使用、營業(yè)期間違規(guī)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
d)疏散指示標志損壞、不準確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違規(guī)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有關人員參加,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檢查
7.3.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3.2 防火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A。檢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巡查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B。
7.3.3 防火巡查時發(fā)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3.4 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
7.3.5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yī)院、養(yǎng)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7.3.6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有影響防火卷簾正常使用的物品;d)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標識正確、清楚;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f)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3.7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a)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b)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c)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d)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e)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f)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和記錄情況;h)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i)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guī)、違章情況;j)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k)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
l)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m)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4 消防宣傳與培訓
7.4.1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7.4.2 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發(fā)放消防刊物、播放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
7.4.3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落實教材、課時、師資、場地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動。
7.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對新上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7.4.5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等;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c)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guī)程;d)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e)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f)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g)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5.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樓梯間;b)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不應鎖閉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或采取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措施,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c)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不應挪作他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應保持完好,門上明顯位置應設置提示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d)應保持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tài),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e)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f)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g)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被遮擋;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i)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j)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k)在賓館、商場、醫(y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救援哨、發(fā)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3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
7.6 消防設施管理
7.6.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的要求。
注:消防設施包括室內外消火栓、自動滅火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防排煙系統(tǒng)等設施。
7.6.2 人員密集場所應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7.6.3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7.6.4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yǎng)。
7.6.5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7.6.6 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正確標識開/關的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7.6.7 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7.6.8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后,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公告。
7.6.9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b)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處,不得設置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c)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d)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e)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確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柜開關處于接通和自動位置。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f)對自動消防設施應每年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當事人在訂立相關委托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關于消防設施維護和檢查的責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制訂并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
7.6.11 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huán)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7.6.12 嚴禁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保證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7.6.13 嚴禁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嚴禁安裝游戲、辦公等其他無關軟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空氣呼吸器、手持擴音器、手電筒、對講機、消防梯、消防斧、輔助逃生裝置等消防緊急備用物品、工具儀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手動報警按鈕恢復鑰匙等,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有關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及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工作帽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撥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每兩小時記錄一次值班情況,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宜與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網,傳輸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tài)信息。
7.7 火災隱患整改
7.7.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時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7.7.2 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情況的進行確認。
7.7.4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報送至送消防救援機構。
7.7.6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7.7.7 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及時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8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a)電氣設備的采購要求;b)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c)電氣設備的檢查內容和要求;d)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資格要求。
7.8.2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b)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效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c)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進行,留存施工圖紙或線路改造記錄;d)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e)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f)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g)應定期進行防雷檢測;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h)電氣線路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使用;i)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j)涉及重大活動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應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7.9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9.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
7.9.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動火作業(yè);
b)需要動火作業(yè)的區(qū)域,應與使用、營業(yè)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yè)限制在防火分隔區(qū)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jiān)管;c)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guī)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yè);d)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e)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f)賓館、餐飲場所、醫(y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g)進入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yǎng)。
7.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0.1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7.10.2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0.3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求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并應在不使用時予以及時清除,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7.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1.2 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和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在明顯位置張貼標識,嚴格管理。
7.11.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7.11.4 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7.11.5 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7.12 消防檔案
7.12.1 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消防檔案應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檔備查。
7.12.2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b)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c)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d)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建筑的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b)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c)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d)微型消防站設置及人員、消防裝備配備情況;e)相關租賃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g)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h)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j)新增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會議紀要、決定;b)消防救援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c)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yǎng)的合同;d)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e)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f)防火檢查、巡查記錄;g)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動火審批等記錄資料;h)消防安全培訓記錄;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j)各級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諾書;k)火災情況記錄;l)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8.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或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8.1.2 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具有多種用途的建筑內時,應至少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營業(y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搭建臨時構筑物時,其芯材應為A級不燃材料。
8.1.3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員工集體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XF703的要求,實行防火分隔,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8.1.5 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yè)廳、展覽廳等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視覺連續(xù)。
8.1.6 除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可按GB50084的規(guī)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tǒng)。
8.1.7 除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可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宜具備無線聯網和遠程監(jiān)控功能。
8.1.8 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tài)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設置自動和手動關閉裝置,并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8.1.9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b)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時,應與系統(tǒng)聯動;c)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8.1.10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裝飾材料,如窗簾、地毯、家具等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50222的規(guī)定。
8.1.11 人員密集場所可能泄漏散發(fā)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8.1.12 人員密集場所內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手動和自動切斷裝置。
8.2 賓館
8.2.1 賓館前臺和大廳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8.2.3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8.2.4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逃生器材,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3 商場
8.3.1 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b)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c)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d)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50222規(guī)定的B1級;e)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8.3.2 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yè)、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yè)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8.3.3 商場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營業(yè)廳內的疏散通道設置應符合JGJ48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營業(yè)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b)營業(yè)廳內通道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JGJ48的相關規(guī)定;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疏散指示標志;d)營業(yè)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8.3.4 營業(yè)廳內的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在疏散通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b)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guī)格不應小于0.5m×0.25m;c)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商場或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xù)的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其他商場,宜設置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8.3.5 營業(yè)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營業(yè)廳內食品加工區(qū)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qū),應采用電加熱器具,嚴禁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
8.3.7 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8.3.8 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中庭不應設置固定攤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娛樂場所
8.4.1 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門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墻面上、疏散樓梯,不應鑲嵌玻璃鏡面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走道上空不應懸掛裝飾物、促銷廣告等可燃物或遮擋物。
8.4.4 休息廳、錄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頻警報,保證在發(fā)生火災時能立即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8.4.5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8.4.6 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各類煙花。
8.4.7 營業(yè)時間內和營業(yè)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8.5 學校
8.5.1 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疏散走道不應設置彈簧門、旋轉門、推拉門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8.5.2 集體宿舍值班室應配置滅火器、喊話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對講機等消防器材。
8.5.3 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煤油爐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8.5.4 宿舍內不應臥床吸煙和亂扔煙蒂。
8.5.5 建筑內設置的垃圾筒(箱)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設置在周圍無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內嚴禁私自接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取暖、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過載保護裝置。
8.5.7 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
8.6 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
8.6.1 嚴禁違規(guī)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吸煙和違規(guī)使用明火。
8.6.2 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yī)療、護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電器。
8.6.3 門診樓、病房樓的公共區(qū)域以及病房內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6.4 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設置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
8.6.5 病房內氧氣瓶應及時更換,不應積存。采用管道供氧時,應經常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發(fā)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8.6.6 病房樓內的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
8.6.7 重癥監(jiān)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qū),通向該區(qū)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6.8 病房、重癥監(jiān)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
8.6.9 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8.7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7.1 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應安排專人值守。活動現場應配備齊全消防設施,并有專人操作。
8.7.2 場館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guī)格不應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臨時建筑應根據活動人數滿足安全出口數量、寬度及疏散距離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備相應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設置臨時消防設施。
8.7.4 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寬度不應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明顯標識。
8.7.5 布展時,不應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必須進行動火作業(yè)時,動火現場應安排專人監(jiān)護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8.7.6 展覽館內設置的餐飲區(qū)域,應相對獨立,不應使用明火。
8.8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8.8.1 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且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標示線。
8.8.2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集中存放,機電設備周圍0.5m范圍內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設施周圍,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8.8.3 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應按操作規(guī)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8.5 不應在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內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b)宿舍內的床鋪不應超過2層;c)每間宿舍的使用人數不應超過12人;d)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且應砌至梁、板底;e)內部裝修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9.1 預案
9.1.1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按照GB/T38315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 預案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a)單位的基本情況,火災危險分析;b)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wèi)等應由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并明確各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職責;
c)火警處置程序;d)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f)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組織機構
9.2.1 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的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擔負消防救援隊到達之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職責。
9.2.2 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志愿消防隊員及其他在崗的從業(yè)人員組成的職能小組,接受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承擔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職能小組設置和職責分工如下:
a)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之間的通信和聯絡;b)滅火行動組:發(fā)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撲救火災;c)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d)防護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傷員;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e)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9.3 預案實施程序
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機構報火警;——各職能小組執(zhí)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9.4 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4.1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組織員工和承擔有滅火、疏散等職責分工的相關人員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通過預案演練,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員變動或其他情況,應及時修訂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9.5 消防演練
9.5.1 目的
9.5.1.1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工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9.5.1.2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9.5.1.3 檢驗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組織
9.5.2.1 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其他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9.5.2.2 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目標,每次演練應選擇不同的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火災模擬形式。
9.5.2.3 消防演練方案可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邀請其進行業(yè)務指導。
9.5.2.4 在消防演練前,應通知場所內的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避免引起公眾慌亂。
9.5.2.5 消防演練開始后,各職能小組應按照計劃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5.2.6 在模擬火災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適時與當地消防救援隊伍組織聯合消防演練。
9.5.2.8 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做好記錄。
10.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10.1 建筑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建筑內人員立即疏散,并實施火災撲救。
10.2 建筑發(fā)生火災后,應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線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fā)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10.3 不應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或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應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0.5 火災事故相關人員應主動配合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
10.6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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